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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看法头条:借贷纠纷结束协议书,情侣之间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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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双十一”即将来临

是时候给亲爱的买点礼物

表达爱意啦~


不不不

直接转账让对方买买买更方便

但,情侣之间资金往来可能引发纠纷

下面几种情况

可得注意了~



当曾经的海誓山盟化为乌有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

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如何定性?借款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怎样的转账记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先别急,看看下面这几个案例,就明白了!


借款与共同开销要分开

书写借条有保障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间,黎女士与彭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初至2020年4月黎女士多次向彭先生转账,共计10万余元。2020年4月19日,彭先生向黎女士出具借条,载明向黎女士借款10万元整。两人分手后,黎女士向彭先生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彭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彭先生辩称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转账没有备注记载款项用途,因双方处于同居关系,借条是为向黎女士表达爱意才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和被告是同居情侣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生活、工作的交集,互相之间频繁转账。书写借条表达爱意的说法没有证据佐证,也违反常理,不应采信。结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等,可以认定该10万元是双方在承担共同生活开支、代为支付工作开支、代为清偿债务之外的关于债务的结算。故判决被告彭先生向原告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资金往来虽频繁

意思表示要明确



案情简介


董先生和宋女士是男女朋友,并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同居生活。在恋爱和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投资、互相分担生活支出、董先生向宋女士赠与等原因,发生频繁的互相资金往来。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8888.88元、7777元。同居期间,董先生与宋女士以结婚为目的,借用宋父(宋女士父亲)的名义购买了武汉一处房产。此后,双方分手,结束同居关系。

董先生通过提交与宋女士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转账凭证,主张同居期间宋女士因购房、资金周转需求向其借款近10万元。要求宋女士返还借款本金,并且宋父需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催款无果,董先生将宋女士和宋父起诉至法院。

宋女士及宋父辩称与董先生从未在借贷关系上作出过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相互资金往来频繁,且转账的金额未注明是借款,双方存在较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均承担生活支出,结合双方的特殊关系以及复杂的相互资金往来情况,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民间借贷合意以及具体的借贷金额。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宋父之间有资金往来,也不能证明被告宋父有对被告宋女士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董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账用途应备注

借条签署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伍先生和尹女士因工作原因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2日,尹女士给伍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现由于各种原因生活支出等向伍先生借款80000元。2017年,两人分手后,伍先生通过微信向尹女士催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尹女士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而尹女士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欠条因伍先生诱导,为维护双方共同生活而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2019年,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伍先生转账支付了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恋人关系并不意味着双方财务混同,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签署欠条的后果,同时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被告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双方分手后,经原告催要款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原被告就本案借贷存在合意,涉案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款项800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3000元,故判决被告应清偿原告欠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



偿还借款要明细

否则用途难认定



案情简介


汤女士、段先生原本是情侣关系,于2022年4月分手。2021年段先生因个人财务紧张,向汤女士借款100000元,借款方式为现金,并向汤女士出具借条;此后双方于2022年1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显示段先生尚欠汤女士借款共计142450元。由于段先生未能按期还款,汤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段先生立即偿还汤女士借款本金135550元及利息。

根据段先生提交的转账记录,段先生辩称已于2022年1月13日后还款总计13400元,汤女士却主张已还款6900元,其余6500元转款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还款协议,截至2022年1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42450元,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民商事活动中签名的法律后果,并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还款协议上载明的金额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后还总计13400元,原告主张其中的6500元与案涉借款无关,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提交了被告于2022年4月9日转款3000元的转账凭证用以证明被告已偿还款项3000元,该笔3000元已从本金中剔除。原告上述主张相互矛盾,因上述款项往来均发生在案涉还款协议出具之后,故认定该笔6500元是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还借款本金129050元及利息。




情侣之间面对大额资金往来

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应做到“三要”“三不要”


三要

1.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建议情侣在借款时出具书面协议,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保留转账凭证。


2.转账要备注用途。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是用于赠予、共同支出还是借款,建议进行备注说明,并保留相应凭证和支出明细。


3.纠纷发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应在尊重双方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对方造成不利影响。


三不要


1.不要财务混同。建议情侣之间保持经济独立,谨慎共用银行卡,也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


2.不要支付青春费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款项,这类款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3.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情侣间应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应慎重出具书面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