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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业解读:民间借贷纠纷逾期付款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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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理解:

字面意思。


案例:

案 号:(2021)沪03民初459号

各方当事人对拖欠1,000万元本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部分,本院认为,被告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该期间利息应为1,000万元*6.175%/360*55天=94,340.28元。被告在《展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自2017年6月14日起,被告应按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计收逾期利息。因《展期合同》系对双方之间的利率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展期合同》约定除借款期限及利率外,其余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本院认为,此时合同执行利率已变更为年利率6.175%,逾期利息应按6.175%/年*1.5=9.2625%计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本案利息应于2019年1月7日起停止计息。逾期利息应为1000万元*9.2625%/360*573天=1,474,281.25元。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第11.4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即应按借款总额的20%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在各担保合同中,均约定了担保人对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上述约定清晰明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违约金与罚息、复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同一概念,法律并不禁止同一违约行为可以进行追究多种违约责任。本案中,罚息和复利是对资金占用收取的权益约定,违约金是债务人及担保人对违约后还应该另行承担的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应根据契约自由之法律精神,依约履行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万元,该违约金从放款日2016年1月至法院受理被告破产之日2019年1月将近3年,分摊到每年的年利率为6.67%,未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可予以支持。

关于复利部分。本院认为,收取复利的规范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适用对象限于金融机构,即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收取复利,收取复利属于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原告并非金融机构,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复利,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但在2017年6月30日XX银行上海分行向公司转让债权前已产生的复利743.64元仍可经债权转让,最终由原告受让获得。


案 号:(2022)沪01民终4299号

原告与被告是兄弟,2001年因被告被劳教关押,其经营的工厂需要资金维持运营,原告陆续为被告的工厂垫付了原材料款,当时虽无书面借据,但根据被告2004年11月27日出具的字据及其所作的相关陈述,应认定原告为被告垫付原材料款的事实,且被告确认此是其欠原告的应予偿还的债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垫付的原材料款属于无因管理之债,存在概念混淆,应予纠正。关于垫付款项的数额,双方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是16万元,被告仅认可11万元,对此应由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垫付款项的金额。本案二审中原告提供了涉案房屋2002年的房产交易合同,显示当时的购买总价为34万余元,以此佐证被告以放弃房屋1/2继承权的方式偿还欠款债务,当时该房屋1/2价值即为欠款数额16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原材料款系陆续发生,且距今时间久远,现再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实属勉为其难。被告2004年11月27日出具字据对欠款债务予以确认,虽然对所欠债务数额未予明确,但被告表示以放弃涉案房屋1/2继承权的方式作为对所欠债务的偿还,则当时涉案房屋的1/2价值可作为所欠债务数额之佐证,现房屋交易合同显示2002年涉案房屋的购买价为34万余元,则原告关于垫付款金额为16万元的主张较之被告11万元的自认更具合理性,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欠款金额为16万元。

  原告、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所有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继承权并非现实的财产权,只是期待权,被告在字据中表示以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1/2继承权作为对所欠原告债务的偿还,此种债务偿还方式属于附条件的行为,需待父母去世、涉案房屋作为遗产被被告实际继承为条件,后涉案房屋因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产权份额明确给案外人继承,导致字据中所约定的债务偿还方式未成为现实。本案中被告承认,其立字据以放弃涉案房屋1/2继承权的方式作为对所欠原告债务的偿还,除此之外其未另行偿还过欠款,鉴于字据属于附条件的行为,最终因情况发生变化所附条件未成就,导致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未得到实际偿还,故被告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2004年11月27日出具的字据中仅表示以放弃涉案房屋1/2继承权的方式偿还欠原告的债务,但何时发生继承并非确定的具体时间,被告承诺的债务偿还方式系附条件之行为,需以其实际继承涉案房屋1/2产权份额为条件,但因被告之子(案外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获得了被继承人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导致被告所承诺的债务偿还方式未能实现,则诉讼时效应从遗嘱继承诉讼结束后起算,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利息计算,本案的欠款债务发生于2001年被告被劳教羁押期间,被告于2004年11月27日出具字据予以确认并同意偿还,现原告主张从字据出具时起算利息,具有合同依据,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起算日期本院确定从字据出具次日即2004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