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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资讯: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谢秋野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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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3民初1132号

夏阳:

原告谢秋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011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秋娥偿还借款本金448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485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自2015年7月25日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按月息2%,自2016年2月25日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秋娥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原告谢秋娥负担718元,被告夏阳10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标题:原告谢秋娥诉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