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的“立足之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能有效打击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有效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是法院灵活运用信用惩戒措施,促使担保人全部履行债务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0日,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约定了借款利率等事项。同日,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科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山西某科技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某某、李某某,山西某科技公司股东陈某某、王某某出具个人承诺书,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订立后,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向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后因本金及剩余利息问题,经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谢某某、李某某和山西某科技公司及股东陈某某、王某某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诉至渑池县法院。该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判决,撤销渑池县法院的判决,并判决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谢某某、山西某科技公司、陈某某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某对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2021年8月11日,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民事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对其银行账户、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后因被执行人无实际财产,又因疫情管控无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执行系统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得知该案担保人李某某名下有一公司正在筹备上市,及时抓住案件突破口快速反应,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微信及时约谈担保人,并告知担保人一旦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对其公司后续发展极其不利。
迫于执行权威及信用惩戒压力,最终山西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分两次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307.0323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信用惩戒机制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一环,该制度针对违法失约等失信行为,采取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性措施,使失信者承受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
本案是涉不良贷款专项清理活动开展以来,采用信用惩戒措施成效最为显著的一起案例。该案中,渑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河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时,山西某科技公司等提供了担保,为本案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作为担保人的山西某科技公司正在作上市准备,遂以此为突破口,向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李某某释明,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本单位的管理系统,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若其个人及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影响其公司上市,对其公司后续发展极其不利。迫于执行权威,担保人山西某科技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