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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资深资讯:异地诉讼借贷纠纷怎么处理,卡在异地被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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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起诉称:2013年7月23日,原告在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9的借记卡。2015年11月18日16时40分许,该借记卡在河北省通过转支方式被盗取190540元,卡内存款被盗取之时原告本人在宁波市且该张借记卡也由原告随身携带。2015年11月18日19时许,原告因存款被盗取拨打110报警,案件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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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的存款安全,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原告存款被盗,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0540元,赔偿原告以1905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答辩称:被告得知原告借记卡被盗取后,查询了相关事实,得知系智付通业务客户转支,转入金额是190540元,该款项分五笔转入了两个人账户。被告认为,第一,原告在被告处开卡,原告设立密码,只有原告知道,被告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告知原告,已尽到注意义务。第二,原告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第三,案发当日原告借记卡存入100元,这100元的存入不是原告的行为,所以涉案借记卡存在密码为他人知晓的情况,原告存在泄漏密码可能。第四,原告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第一,原告发现借记卡被盗刷的当天,原告即委托妻子在最近的农业银行存入100元为证明借记卡还在原告手中,第二,原告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系农业银行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存在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样能够保障交易本身的安全,不存在泄露密码的可能。 原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借记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存储合同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借记卡内存款于2015年11月18日在河北省××被××19054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是在河北省被转支,不能证明是被盗刷。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3.ATM存款回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18时57分委托其妻子通过ATM机存款1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原告本人的行为。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4.报警受理回执单、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报案并制作询问笔录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5.协助财产查询通知书、农业银行流程表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借记卡在河北唐山被张洪泰盗刷,再分五笔转账他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系张洪泰盗刷。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金钥匙”理财贵宾客户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三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的金卡用户,在开卡时被告已经告知原告相关注意事项,被告对该客户的金融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具有密码安全保管的义务。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二十二份,欲证明原告的借记卡长期与第三方平台进行业务上的操作,加大了密码外泄可能。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即使原告绑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能免除银行的安全监管责任。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3.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钱被转走不是被告所为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保护的义务。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4.单笔核对结果、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营业执照、智付通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智付通业务客户信息调查表、智付通业务服务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陶瓷市场分理处为案外人张洪泰办理智付通业务合法、合规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与原件无法核对。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与原件无法核对,且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7月2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9的借记卡。2015年11月18日,上述借记卡内190540元在河北省通过转支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洪泰账户。原告发现上述款项被取走后,于当日委托其妻子在宁波市农业银行一部ATM机上向卡内存入100元,并拨打110报警,案件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受理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陶瓷市场分理处为案外人张洪泰办理了一项名为“智付通”的业务,这是一种类似POS机的业务,银行发放给客户一部固定电话机,该电话机上有卡槽,可以使用银行卡在该电话机上刷卡并输入密码进行结算。原告王某借记卡内的钱款就是在河北省通过“智付通”业务转入案外人张洪泰的账户。

争议焦点

银行卡随身携带,却在异地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认定由发卡行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

1、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合同内容与签订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