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2021年1月,原、被告签订《泵站球形网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期限、造价、付款方式等内容。2021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除已付19.68万元外,尚欠工程款4.92万元索而不得。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尾款4.92万元。
【案件2】2019年6月28日,原告某银行景泰县支行与被告李某、余某夫妻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7%及还款方式等。当日,二被告即获得贷款7万元。之后,未按期还贷。原告屡催未果后,遂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全额偿还贷款本息32380.59元(截至2022年1月5日),以及之后所产生的利息。
【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上述两起案件起诉后,经张治学法官审判团队通过“以案说法+政策攻心”的方式,用心用情用功从中调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两案被告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之处,并均以实际行动全额结清各自欠款。两案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被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就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常见的撤诉原因有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强证据、庭外和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方私了,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撤诉形式,那就是民事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后,经过法官电话、视频、微信或者庭前主持调解等各种方式方法,打通了当事人任督二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争执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后,双方握手言和。由于撤诉能够给人一种“恢复原状”的感觉,因而易于为被告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