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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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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3732号

戴美芳:

本院受理原告朱庆宁诉被告姚解通、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解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给原告朱庆宁(已经支付的40000元利息从上述所欠利息中扣减);

二、被告戴美芳对被告姚解通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庆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姚解通、被告戴美芳承担。限被告姚解通、被告戴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朱庆宁迳付案件受理费58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