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聚焦]专业资讯:货款纠纷按民间借贷起诉,没资金周转

阅读:

【案情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2014年9月7日,张某某、黎某因缺少周转资金向案外人陈某借款200万元,并由杨某某提供担保。案外人陈某支付借款200万元给黎某后,张某某、黎某向案外人陈某出具了借条,杨某某作为保证人在该条据上签字确认。2014年9月18日,张某某、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案外人陈某借款50万元。2016年5月17日,案外人陈某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杨某某作为丙方,某置业公司作为丁方,某酒店管理公司、王某某作为戊方,签订《协议》,对张某某的借款期限、杨某某以及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作了约定。

因张某某、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2018年2月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外人陈某诉杨某某、张某某、黎某、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一、张某某、黎某偿还案外人陈某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及违约金;二、杨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200万元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张某某、黎某之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1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案外人陈某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杨某某按照法院要求,共计代偿2027000元借款,并按要求另支付案件执行申请费及网拍评估费16200元。

2019年11月23日,杨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约定:“张某某欠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及相关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佰柒拾陆万元”。同日,张某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条》,此后,杨某某多次向张某某、黎某、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催还该笔款项未果。

【代理意见】

一、请求代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杨某某请求被告张某某、黎某支付代偿款2027000元、利息及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杨某某造成的损失(包括执行费、拍卖、评估费用等733000元)以上共计27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本案实际是由担保追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张某某、黎某于2014年9月7日向案外人陈某借款200万元,杨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被告张某某、黎某向案外人陈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后由于被告张某某、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案外人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浏阳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对其中2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案外人陈某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杨某某按照法院要求,共计支付代偿款2027000元并支付案件执行申请费及网拍评估费16200元。以上事实杨某某已向法庭提交民事判决书、领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同时,被告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并向杨某某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认可并自愿承担杨某某因承担担保责任所遭受的全部损失276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因其后续未偿付任何款项,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某履行该《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及《欠条》载明的承诺内容。

2.被告黎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200万元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也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张某某、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均应当对上述杨某某代偿款项、利息及杨某某所受损失承担责任,杨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黎某向案外人陈某的借款的保证人,在276万元的范围内向被告张某某、黎某追偿。

二、杨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黎某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未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上限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杨某某作为保证人向案外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杨某某对四被告的债权即告成立,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黎某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该日起,被告张某某、黎某作为被保证人就负有向杨某某偿付代垫款项的义务,而被告张某某、黎某未能向杨某某偿付所欠款项,除应向杨某某偿还代垫的全部本息及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杨某某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杨某某承担因占用杨某某代垫全部款项所造成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毕竟从杨某某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被告张某某、黎某尚欠杨某某代垫款项未付是基本事实,杨某某据此可以请求被告张某某、黎某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杨某某与被告在这个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以保证人全部代偿款项作为利息计算的基础,杨某某虽然没有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与被告张某某约定追偿债务的利息计算方式,但杨某某主张以276万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8月2日起要求被告张某某、黎某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按照LPR1.5倍的标准计算,不超过上述法律的上限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被告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张某某、黎某所欠付杨某某债务中被告张某某、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二的清偿义务

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案外人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承诺为被告张某某的借款25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提供担保,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张某某、某置业公司及某酒店管理公司按时还款,则杨某某可对于200万元借款的本息免除担保责任,否则杨某某继续对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均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因被告张某某、黎某、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及时偿还案外人陈某的相应款项,导致杨某某作为保证人代偿了案涉全部借款并承担相应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杨某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实际已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杨某某实际承担了276万的担保责任后,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张某某、黎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杨某某可以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共同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分担份额,故杨某某可请求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某置业公司按照比例分担,即按照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因此,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对上述所确定的债务中被告张某某、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杨某某有权主张被告某置业公司和某酒店管理公司对276万元中被告张某某、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二的清偿义务。


【判决结果】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某款项27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黎某对上述2760000元中的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对杨某某实际因履行保证责任支出的2043200元中张某某、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在三分之一的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为张某某、黎某向案外人陈某借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因张某某、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而承担担保责任,共计向案外人陈某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和承担执行费用43200元。杨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张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张某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款金额为2760000元的欠条,是其对杨某某因本院执行拍卖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确认并自愿予以承担,是张某某行使自己处分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某的损失应该包括房屋评估费27000元及申请费、网络拍卖辅助费用16200元在内。故杨某某关于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代偿款2027000元、代偿款利息及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杨某某造成的损失(包括执行费、拍卖、评估费用等733000元),以上共计27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黎某系张某某之妻,案涉200万元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本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杨某某亦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黎某追偿。而《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及《欠条》均系张某某个人向杨某某自行出具,黎某未签字认可,其效力无法及于黎某,由此,杨某某无权要求黎某在超出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张某某、黎某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偿还案外人借款,致使杨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且至今未予偿还,给杨某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张某某、黎某亦应承担向杨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

杨某某与张某某、黎某、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张某某、黎某所欠案外人陈某的借款25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本院生效予以确认。因张某某、黎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即案外人陈某履行了保证责任,故杨某某有权就实际清偿金额向债务人张某某、黎某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张某某、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按比例承担清偿义务,因本案中各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分担比例,则应平均分担,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对杨某某已垫付的200万元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义务。故杨某某要求某置业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张某某、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杨某某承担九分之五(即1533333.33元)的清偿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实际是由担保追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了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应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系杨某某和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对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而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方签订《协议》对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应按约履行。而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违约法责任形式是怎么规定的?

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当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合理的限额内,不能显失公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违约金一般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违约金的分类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