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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企业借贷纠纷证据目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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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民事证据的适用问题,而如何理解与正确适用民事证据裁判规则,涉及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权利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非常有必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对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证据裁判规则进行梳理和总结,规范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和判断标准,推动民事证据的法律适用统一,发挥法学理论服务司法实践,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工作的基本要求。

规则一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规则描述


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法院主要通过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作为对相关证据的搜集、调查的主要手段。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用于弥补法官专门性知识的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的规定,鉴定的启动程序分为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对于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的程序,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规定是本规则的法律依据。本规则旨在督促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积极行使申请鉴定的权利,同时在申请鉴定后积极履行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等义务,促进鉴定的顺利进行,以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陶某某与高某甲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 )沪民终 225 号

【例案二】雷某法与雷某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 )湘民申 1009 号

【例案三】陈某子与昆明浩广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 )云民终 640 号


规则二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1、规则描述


本条是关于拟制自认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具有的真实陈述义务和诉讼促进义务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事实进行主张,如实陈述,对对方陈述为真的事实,也应当如实承认。根据这两项原则,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陈述,假设为真时,出于利己之意,不愿承认,又顾及法律约束不敢否认,企图以沉默达到利己目的时,法律不得不制定相应规范,确定这种状态下的法律效果。根据经验法则,当事人双方应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使用各种攻击防御武器,使己方处于证据优势地位,以便法官作出利己的事实认定。如果当事人消极面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主张,此时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为真,具有合理性,故法律拟制为自认。本条规定对拟制的客体进行了限制,仅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范围内;当事人表现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即沉默;且要以法官的说明及询问为前提。另外,对法官的说明没有“充分”的要求,只要将事实和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即可,并询问,即给予这份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作出意思表示。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祝某磊与曾某胜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2008 )杭民二终字第 647 号

【例案二】上海顺灵帆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厂十分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 )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445 号


规则三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规则描述


根据辩论主义的要求,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承认的,法院须得认定,原则上不能自行调查取证。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相矛盾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官根据现有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但此时当事人的自认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矛盾;二是法官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一致的证据链,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真伪不能作出认定,但此时当事人的自认与法院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相矛盾的情况。这两类矛盾的情形指向自认存在虚假,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证据为基础,而当事人的自认仅为口头陈述,故真实性无法确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多为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的利益,进行虚假自认,以取得法院裁判文书,以合法的形式获取非法的利益,即虚假诉讼。本条裁判规则一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二是出于裁判真实的要求,法院的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任由当事人篡改、虚构事实,威胁实体公正。故本条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之外,对自认的适用进行了限制。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 )最高法民申 649 号

【例案二】王某平与张某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 )最高法民申 495 号


规则四

涉及身份关系的,不适用自认。


1、规则描述


自认是实行辩论主义即当事人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据中通行的制度,但自认不是绝对的,自认并非完全排除法院依职权调查。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身份关系社会秩序等,在法律规定的实行职权探知主义领域,同时又均有限制自认的规定。完整的自认制度包括自认规则本身及其例外规则。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在引入自认制度时,同时也确定了自认的例外规则,例如 2011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8 条第 1 款中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在 2001 年的基础上,从第 3 条开始到第 9 条结束,总计 9 个条文,比较完整地确立了自认原则、自认的限制及自认的撤销等一系列规范。其中第 8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该条第 2 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自认制度的例外,即限制的自认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实,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件以及自认与法院以及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情形。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黄某与兰某等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9 )赣 04 民终 2624 号

【例案二】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18 )最高法民申 3056 号


规则五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1、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组成部分。书证提出命令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方式创设的重要举措,其宗旨在于提升当事人调查取证活动的效率同时保障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权的顺利运行,最终达到提高举证效率、促进诉讼进程的目的。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李某东等与张某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9 )鲁 14 民终 2358 号

【例案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与高某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 )豫 10 民终 2781 号


规则六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1、规则描述


本条规则亦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 19 条规则的发展和延伸。该条规则中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由“拒不提交”之不作为转换为了作为的方式,通过作出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以影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常举证。对于这种妨碍证明的情况,首先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12 条规定了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交书证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书证内容为真;其次, 2019 《民事证据规定》第 48 条第 2 款再次明确,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13 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95 条确立的证明妨碍一般规则也重申了证明妨碍的直接法律后果,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北京三元金安大酒店、北海中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2004 )民二终字第 53 号

【例案二】王某洲与青田特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2008 )浙民三终字第 151 号


规则七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1、规则描述


根据证据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始证据的获得是追求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本条规则是对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作为证据的规定。本条规则中的原件指的是书证的原件,是最初形成的原本或者底本;而原物的对象是物证,要求其为法律关系争议指向的原始物件。最佳证据规则能够在防止错误或欺诈行为的发生,促使当事人合理保存证据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陈某某与慈溪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 )浙民一终字第 306 号

【例案二】沈阳金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程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05 )沈民( 2 )房终字第 1030 号


规则八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1、规则描述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数据的范围在客观上也在不断地扩张,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中对电子数据进行详细类型化为网络平台电子信息、应用服务电子信息、电子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电子文件等几大类型,能够帮助裁判者在审判时形成更为清晰的判案思路,更准确地理解和认定电子数据。


2、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湖南家园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与周某某合同纠纷案( 2017 )湘民申 4204 号

【例案二】江门市新会仁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中天东信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 )津民终 81 号

【例案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 )黔民终 2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