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关注动态头条:浙江省关于借贷纠纷,2009龙游县案件

阅读:

借款人明明已经归还了本息,出借人又拿着借条来法院起诉,面对法官的诘问,出借人仍坚持自己的诉请。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方某开出了6000元的“罚单”。

龙游县塔石镇一村民方某向小南海法庭提起诉讼,声称曾向被告李某出借5600元,可对方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和剩余利息均逾期未付,请求法庭判令其归还本息。

法院查明,方某通过某网贷平台配对上工程款短缺的李某,遂通过平台向李某出借款项。双方在线签署了一份借款金额为7000元的借条,方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李某交付借款5600元,之后李某已陆续归还本息,并且归还的利息已超过正常的利息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真实情况进行诉讼与表达诉讼主张,依法履行真实陈述义务,李某已归还全部本息,且还款金额已远超借款本息,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方某的诉请于法无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方某在李某还清借款本息后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龙游法院遂对其处以罚款。

事后,方某表示接受民事制裁,并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一经查实,行为人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务必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若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利,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将落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