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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随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场庭审结束,一起积怨四年的纠纷被成功化解。

2016年10月,原告廖某与被告罗某、夏某合伙向嘉禾县水泥厂运送销售砂岩矿,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投入等份额资金,由原告廖某负责采购,被告罗某进行合伙账目管理,被告夏某负责与厂方业务对接。因合伙项目前期投资所需资金量较大,原告廖某及被告罗某在投入部分资金后,在无可用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将账目结算清楚并移交给被告夏某,由夏某负责项目运作及资金管理。后因廖某与夏某意见不合产生矛盾,且后期资金链断裂,该合伙项目在合伙经营三个月左右时就中断了。但夏某在合伙中断后未公开经营盈亏情况,也未组织合伙人进行合伙清算,导致廖某及罗某在不知资金去向的情况下“血本无归”。原告廖某负债累累,将合伙期间管理账目的罗某及夏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因合伙项目需要投入资金向被告罗某借款一万余元尚未偿还,又因合伙运营尚欠运费一万余元未支付。另查明,在被告罗某管理账目期间,即合伙初期项目投入最大的时候,经三合伙人前期结算,合伙项目尚有部分盈余,且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前期结算时合伙有盈余。综上,法官认定该合伙项目最终是盈利的,但是因为被告夏某管理账目混乱,且未尽到合伙期间账目的保管责任,合伙中断后也未组织合伙人进行合伙清算,导致合伙账目不清,夏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审法官李孔辉在对案件事实进行透彻分析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夏某析法释理,耐心劝说。最终,夏某愿意与原告冰释前嫌,三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夏某退还原告廖某投资股金及分红款并承担其尚未支付的一万余元运费,并退还被告罗某投资股金及分红款并代原告偿还向被告罗某的借款一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对主审法官的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原告廖某说:“合伙几个月,留下一堆问题,几年都没有解决。今天终于在李法官的主持下把这些事了结了,真的是太感谢了。”被告罗某乙表示:“合伙期间的账目也一直困扰着我,今天我心里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