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母子双方因购房出资款对簿公堂。
原告徐某与被告付某系母子关系
2012年,原告得知被告拟将其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某房屋出售后购置新房,其基于母子情谊,遂出售其名下位于西湖区的房屋,并将所得款项转至被告账户用于被告购房,被告亦同意将位于东湖区的房屋给,原告居住并照顾原告。
2020年10月,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主张出借款项给被告购房,现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收到原告的款项并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借款,而系其母亲自愿给予的。
鉴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遂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裁判解析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是
借贷双方必须有借贷合意;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关爱
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经济纠纷,原告主张本案案涉款项系借款,其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转款凭证后,还应承担案涉转款性质为借款的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关爱
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资助购房
的情况很常见
有些属于赠与的意愿
有些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
为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各方将其真实意思
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