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郝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宁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被告赵某向原告郝某借款1309500元用于买房,后原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将1309500元转入二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二被告买房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该案由双港法庭叶程鹏法官承办。
庭审中,二被告均认可欠款事实,并同意还款,但是鉴于目前经济条件,不能将欠款一次性清偿,希望二原告能够再给宽限期。二原告也表示双方多年交情,若非不得已,也不想把事情闹到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既然双方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主观上也不是恶意拖欠,为维护双方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决定征求双方意见,以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是法官当庭出具调解书,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该案顺利结案。
此后,二被告以每月按时向法院账户打款,再由人民法院将履行款通过保管款账户向原告发还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19年12月,二被告累计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且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关系依旧融洽,故原告为表感谢,特向该案承办人叶程鹏法官赠送锦旗一面。
“当事人双方最清楚他们的争议焦点及利害所在,通过组织调解,使当事人各自权衡得失后所达成的合意更能充分体现他们自己的真实诉求,更能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的积极作用。”承办法官叶程鹏表示。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考虑到双方长远利益,同时也为了减少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根据自愿、合法、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促成双方协商,以到达消除双方隔阂、使双方摒弃前嫌、恢复关系的效果。
“人民法庭要注重案件调解后的督促履行工作,要把群众路线和司法权威有机结合,一方面努力做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告知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实践中切实避免当事人以调解方式恶意拖延履行,避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充分维护司法公信力。”双港法庭庭长于宝林多次在会上要求全庭干警。
今年以来,双港法庭审在调解工作中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注重在调解书中设置合理的约束条款、定期通知履行义务等,使一批调解案件得以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