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2月,被告吴某从原告田某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现金,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借期为一年。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在2019年分三次付清全部欠款,但是一直未兑现。原告亦无法再联系上被告,无奈之下,于2020年4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24.6万元人民币。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向原告田某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到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利息。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吴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