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摩托驾驶员遭轿车司机“埋伏”,在路边被对方持棍袭击的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随后,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上挨打的摩托驾驶员了解到,事件发生于12月7日早上,目前打人者已被警方找到。警方正在对该事件做进一步调查。
别车起纠纷 摩托车司机称被“报复”
“昨天早上上班时,我骑着摩托车经过徐尹路,没想到惹上了这么一事。”爆料者王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从河北三河燕郊骑着摩托车行至燕郊与通州交界处的大桥附近,与一轿车发生了点儿不愉快,“在没有任何冲突的前提下,他恶意驾车别了我一下,当时是早上8点30分左右。”
王先生说,在他选择忍让之后,对方进行了第二次别车,“在我和另外一辆车并行时,他硬挤着我的摩托车过去了,我上前去追,在不远处的进京检查站将他拦停,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检查站工作人员劝住了。”
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过了进京检查站之后大约两公里处,轿车司机“埋伏”在路边,“他拿着一根棍子在等着我,想着能躲就躲吧,没想到没躲过去,被打在右胳膊上了。”
由于打在身上感觉有些沉闷,王先生凭感觉判断,击打自己的是一个铁棍,“不知道是不是伸缩棒,胳膊被打得铁青,当时瞬间觉得右臂没有知觉,不听使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接到报警后,通州警方已对此介入调查。
律师:打人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金剑南律师认为,根据王先生描述,如袭击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侵权行为人则可能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上述袭击行为造成的伤情不重,则可能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无论上述袭击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都是不可避免的。
王先生除可以要求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外,根据法规要求,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认为,交通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社会性问题。一个合格的驾驶员,不仅表现在技术的娴熟上,更重要的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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