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裁定再审后,除存在特定几种情形之外,执行程序均需要中止。该规则并未区分因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申请的再审,也并未考虑再审争议事项与执行事项是否存在冲突。再审无论适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处理,审理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在申请执行人不服部分判决结果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中止执行将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代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第一次执行、第二次执行,整整4年时间,债权人才得以收回物业并挽回部分损失。在裁定再审后中止执行的问题上,颇觉不合理,但又无能为力。简要案情如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A公司名下的房屋出租给B公司。2017年9月,因B公司逾期交纳租金并已达到了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A公司向B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限期交纳欠付的租金及违约金。未果,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追加B公司的前任独资股东C以及现任独资股东D作为共同被告,并追加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追加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案件处理进程缓慢。2019年12月,该案二审判决生效,B公司应向A公司交还案涉房屋,并交纳欠付的租金等款项,但并未判决股东C在案件中承担责任。因B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2020年1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新冠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中旬,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在此期间,B公司继续使用案涉房屋,但一直未向A公司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到2020年底,累计欠付费用已高达1000万元。由于未判决股东C承担责任,A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B公司也不服生效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中旬,高院采纳A公司意见,裁定由二审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本案执行。
二、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现行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由此可知,凡是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只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才可以不中止。
该条的设置,主要是从因被执行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角度出发,并未考虑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情况。在被执行人申请且裁定再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错误执行或将来可能的执行回转,裁定中止执行情有可原,但是该条明显并未考虑到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的情况。如上述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对二审判决未要求股东C承担责任而申请的再审,并不影响生效判决其他判项的执行。反而,中止执行造成了申请执行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可否认,追索赡养费等案件本质上是涉及到了人的生存权,所以给予了可以不中止执行的特殊保护。但是,除了生存权之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同样值得保护。在其他案由的执行案件中,中止执行也可能会造成债权人无法挽回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如果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等明显不诚信行为的情况下,该种不利影响尤为明显。
二、未来发展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四)人民法院对执行依据依法决定再审。依据前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中止执行的,中止范围限于再审程序或者撤销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部分”,该条对民诉法第213条因裁定再审中止执行的规定,作出了重大利好的改变。
首先,该条并未限定涉及追索赡养费等案件才可以中止执行,且表述变更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即改变了中止为原则,不中止为例外的规则,且将是否需要中止执行的判断交还至经办法官,由经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处理。更重要的是,该条明确了“中止范围限于再审程序或者撤销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部分”,即对于没有争议的部分,不影响继续执行。
但同时,笔者认为,“中止范围限于再审程序或者撤销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部分”的表述以及该如何适用,仍存在进一步明确的空间。比如,该如何定义再审程序中或撤销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部分?为穷尽司法手段,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同时提起再审,但是法院裁定再审的理由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再审意见,而对被执行人的再审意见在裁定书中未予认可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再审程序中有争议的部分”?进一步而言,在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而进入再审程序后,在再审裁定未予认可的被执行人提出的再审请求,是否应当予以审理?
结语:
民事案件裁定再审中止执行的现行规则,并未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也未考虑到再审请求和执行标的是否存在冲突致使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但立法者在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已经考虑到了上述情形的执行,在债权保护层面迈进一大步,但是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订立的规则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验证。希望对于规则的完善,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扭转“欠钱的才是大爷”的局面,加大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