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重点审查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实践中,民间借贷双方多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同事等社会关系,因此有时会出现在借贷形式上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仅有转账凭证而缺乏借款合同的情况,此类案件如何举证,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甲某仅依据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被告乙某偿还借款。庭审中,乙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银行转账系原告甲某向其支付的货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送货单及催付货款的聊天记录。对此,原告甲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还清前述货款。结合双方交易习惯、货款金额、送货情况、银行转账等情况,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最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原告
被告需要如何举证?
在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如果被告反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例如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被告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条、借款的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其他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之间其他债务,例如货款,则被告需要提供双方之间买卖合同、送货单、相关交易习惯等能够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在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续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如何举证,则需要根据被告的不同抗辩及举证来确定。如果被告虽然主张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此时原告需要做出合理说明。如果被告虽能提供部分证据,但是被告的主张不能完全确定,此时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反驳被告的证据、查清借贷的事实,例如被告抗辩转账系投资入股并能够提供合同,此时原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民间借贷双方多具有亲属关系或社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没有留存足够的证据,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为了避免以上情况,除了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外,还可以在出借资金银行转账的时候备注好借款性质,留存好借款发生、经过及催款的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