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57号
李承斌: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军与被告李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军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3部分计算,其中,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承斌偿还给原告的5000元应当先抵扣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李承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