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郑州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C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庭审,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被告B应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46784.64元、丢失赔偿费318元、损坏维修费等1279.2元,共计48381.84元
原告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库单、入库单中出租物资的种类、数量,结合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的物资租赁费用,制作了租赁费没有上调部分的物资结算清单1及租赁费上调部分的物资结算清单2,计算得出应付租金数额。
租金计算方式:结算清单1中的应收租金40784.33元—报停费78.82元+结算清单2(租赁费上调部分)中的应收租金6079.13元=46784.64元
原告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制作丢损清单及其他费用明细,计算出丢失赔偿费、损坏维修费的具体数额,详情如下:
2020年7月21日入库单载明,扣件维修费6924套×0.15元=1038.6元、顶丝维修费429个×0.5元=214.5元、少帽8个×3元=24元、少底6个×5元=30元,合计1307.1元。
2021年1月18日入库单载明,坏盘42个×5=210元、坏插销18个×3元=54元,合计264元。
2021年5月12日入库单载明,扣件维修费174套×0.15元=26.1元。
丢失赔偿费为:少帽8个×3元(24元)+少底6个×5元(30元)+坏盘42个×5(210元)+坏插销18个×3元(54元)=318元。
丢损清单上的插扣少钩(回收日期2021年1月18日),丢损件数88个,丢损单价3元,丢损金额264元,具体指的就是2021年1月18日的入库单载明的坏盘42个×5=210元、坏插销18个×3元=54元,合计264元。坏盘和坏插销均是立杆上存在问题,但是制作丢损清单时,因为没有立杆这个项目,费用输入不进去,只能按照横杆的项目凑出来这个金额。
清理维修费为:扣件维修费6924套×0.15元(1038.6元)+顶丝维修费429个×0.5元(214.5元)+扣件维修费174套×0.15元(26.1元)= 1279.2元。
综上,被告B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46784.64元、丢失赔偿费318元、损坏维修费等1279.2元,共计48381.84元。
二、被告B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381.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
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结算方式第1点中“不按期结算租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则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相关约定,被告拒绝与原告对账、支付租金。本案中原告将各项费用计算到2021年5月31日,但是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仍然拒绝对账和付款,原告从费用计算的期间段最后一天的次日即2021年6月1日开始,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被告C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C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第5点中“担保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相关约定,原告主张C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C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可以看出,C为被告B的员工,并且为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也是C一直代表被告B与原告对接和洽谈,故C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代表被告B。
并且,原告曾因被告B拖欠涉案合同的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起诉被告B及C至贵院,与本案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完全一致,贵院在(2020)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可了C的行为代表B。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望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