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资深速递: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罪案例,电信诈骗

阅读:

1月3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西4家区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涉黑涉恶案,83人名被告人分别领刑,其中最高获刑25年。

钦北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与现场开庭同时进行的方式,对被告人黎成军等16人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黎成军与被告人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与张宏光(另案处理)等人谋划采取强迫手段合股收购灵山县部分客运线路专线客车的大额股权并成立专线车队,以达到控制灵山县的客运交通运输业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张宏光开始纠集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黎成军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投资发展其他行业获取利益,增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灵山县交通运输客运专线形成非法控制及垄断,给行业从业人员及当地人民群众形成极强的心里威慑,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该组织为逃避打击、寻求非法保护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黎成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则分别判处有期徒期20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那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

日前,那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对该恶势力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一审判决,对16名恶势力组织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九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该组织成员自2009年至2014年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平果市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黄某某等3人为首要分子,闭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李某某等8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日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秦某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洗钱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对刘某组织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以刘某为首的各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人数众多、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秦某为骨干成员,以王某、陈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以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70起、违法活动3起,组织成员还单独实施了1起犯罪。刘某组织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或方式,诈骗、侵占多名被害人钱款、公司、房产等资产,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桂林市区称霸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该组织长时间通过恐吓、威胁、跟踪、侵入住宅、殴打的方式进行追债活动,滋扰被害人家庭、小区、单位,使群众担惊受怕,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非法放贷金额达上亿元,涉案被害人达一百多名,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在桂林市区域以及桂林市贷款领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龙州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日前,龙州县人民法院对农金杰、潘凡中等29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农金杰、潘凡中等29名被告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聚众堵截、打砸车辆,喷辣椒水,用甩棍殴打,用砍刀追砍等暴力、胁迫手段对“跑分”的“操作手”进行“黑吃黑”,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权、农艺、黄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杰盛、玉荣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家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农金杰、潘凡中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皆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和八万五千元。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其他27人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韦薇 通讯员 吴溦 农国杰 小小兰/文 通讯员 庞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