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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动态头条:借贷纠纷指使他人虚假证言,法庭作伪证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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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讯 记者李天军、通讯员张建国报道:记者14日从深圳龙岗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证言、妨碍审理的证人作出的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得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维持。

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龙岗法院首次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9月12日,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廖某香民间借贷纠纷案在龙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332.5万元,归还利息110万元之后再未还本付息。被告承认确有上述收、付款行为,但辩称其与原告并无借贷关系,真正向原告借款的是案外人雷某某,被告只是叶、雷之间的“过账人”。被告除了提交给雷某某的转账记录外,还向法庭提交了雷某某出具的多份《声明》、《证明》等书证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雷某某出庭作证。

庭审当天,证人雷某某出庭接受了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但她在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表现得反复无常:其庭审前出具给两被告的多份《声明》、《证明》,均称其向原告丈夫廖某红借款,廖某红同意并付款到被告陈某某账户,再由陈某某转账给她;庭审时面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主审法官的多次询问,雷某某又称原告丈夫廖某红并未答应其借款请求,而称自己与被告陈某某有借贷关系;庭审后第二天,雷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一份《修改笔录的说明》,全面推翻了当庭所作的证言,又改称向原告丈夫廖某红借了款;庭审后第十天,雷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向法院申报材料》和亲笔所写《借据》的复印件,《借据》内容大意为雷某某借陈某某钱还廖某红,雷某某自称该《借据》是受陈某某逼迫而写下的,这两份材料涉及的借款金额变化无定,与自己最初及庭后第二天的陈述亦不同。

龙岗法院认为,雷某某作为诉讼参加人,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不诚信行为已构成虚假证言,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实际后果,但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了严重干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妨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威严,依法应当予以惩罚,遂对雷某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司惩”号《决定书》。

雷某某不服此处罚决定,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