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接到粉丝咨询:
实际上,关于执行的文章,我已经发布了不少了,今天就带着大家一起学习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以被采取执行措施?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首先会给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并积极执行法院判决。
三、除了让被执行人自己报告财产外,法院内部还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的方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4000多家银行,及法院查控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微信)、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也要积极了解、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的经济动态与购房、买车、就读信息,及时向法院提供可执行的信息。
综上所述,回到粉丝咨询的情况,在我们的深入沟通启发下,粉丝称被执行人诉讼发生前在一家企业工作多年,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为被执行人缴纳了公积金,而公积金也属于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
粉丝接受我们的建议,立即将该信息提供给执行法官,经执行法官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有14万余元的余额,法院当场予以冻结。后经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同意协助划拨被执行人的公积金11万元来履行本案义务。
至此,本案拖欠二年多的11万多元的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说明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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