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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会这样处理

原告李某某系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徐村人,被告米某某与原告系同村人,原告于2016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文水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文水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被告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会这样处理

近日,文水县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某购房款57500元整及从2015年4月15日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50元,由被告康某某负担。

经开庭审理,文水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4月15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康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从被告康某某处购买位于文水县某村村东6间房屋中的东三间,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57500元,原告给付房款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月息1.5%的利息作为赔偿。原告在当天给付被告房款57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去该房屋时,发现已经有人居住,经询问,才得知该房屋,被告在卖给原告之前,已经他卖,买方已经居住。

文水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至今未能及时交付房屋,被告已构成违约;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房款数额以月息1.5%的利息作为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7500元及从2015年4月15日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通俗点讲,一般按撤诉处理主要适用于原告,缺席判决则主要适用于被告。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5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5种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报记者 焦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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