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福山区法院对一名伪造授权委托书,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现已交付执行。
原告彭某诉称,2017年,被告李某向其借款100万元,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被告李某与蒋某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彭某将上述二人告上法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山法院根据原告彭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蒋某的房屋贷款账户,因冻结导致不能按期还贷,被告李某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另行查封蒋某位于南京的房产。
为此,福山法院向蒋某核实相关情况,蒋某表示对该案件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李某代为处理该案件!
福山法院在发现该情况后,通过调查得知,蒋某与李某虽系夫妻,但是常年异地生活,对当了被告不知情;李某也承认该授权委托书系自己伪造,代蒋某领取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手续后,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蒋某。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虚假授权,存在妨害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做出司法拘留十日,罚款三万的处罚。
承办法官提醒: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签名,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极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妨害诉讼秩序,该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