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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资讯:四川民间借贷纠纷名单,张文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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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文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原书记张文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文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文富利用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处长及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原书记张文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文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伪造证据、转移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退休后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上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纪法底线失守,甘于被“围猎”,在职期间和退休之后,利用职务便利、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文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文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文富简历

张文富,男,布依族,大学学历。

四川检察机关依法对田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田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田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局长,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监委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田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田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贪图享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用组织人事权力,把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职务晋升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组织工作公信力;为官不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弃守财政资金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运营、业务推广、资质申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田杰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四川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田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四川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田杰简历

田杰,男,汉族,1964年1月生,河南开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07—1984.07 四川工业学院机械制造工艺、设备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4.07—1989.01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干部

1989.01—1992.07 四川省劳动厅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1992.07—1996.06 四川省劳动厅教育处主任科员

1996.06—2000.07 四川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副处长(其间:1999.03—1999.06四川四川省级机关党校32期处级班学习;1999.10—2000.01参加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四川省第一期管理干部赴美中长期培训班)

2000.07—2004.0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处处长(其间:2001.11—2004.04挂任四川四川省喜德县委副书记)

2004.04—2006.06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四川省中高级技术工人函授培训中心主任、四川省技工学校教研室主任

2006.06—2011.01 四川省就业局常务副局长

2011.01—2011.03 四川省就业局局长

2011.03—2016.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四川省就业局局长(2009.10—2011.11,香港科技大学E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6.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2022.07免去)、党组成员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明利用担任贵州省印江县委常委、副县长,铜仁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铜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规定修建办公楼;目无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房产情况,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放贷获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利用职权为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把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张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其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明简历

张明,男,土家族,1964年11月出生,湖北安陆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党校大学学历。

1981.09-1983.07  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理专业学习

1983.07-1983.09  毕业待分配

1983.09-1996.07  贵州省印江县民族中学教师(1994.01评为中学一级教师)

1996.07-1998.02  共青团贵州省印江县委副书记

1998.02-1999.04  共青团贵州省印江县委书记

1999.04-2001.11  贵州省印江县杉树乡党委书记(1997.09--2000.06在贵州省委党校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1.11-2003.02  贵州省印江县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3.02-2004.12  贵州省印江县发展计划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4.12-2005.06  贵州省印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5.06-2006.10  贵州省印江县副县长(其间:2005.09-2005.11在贵州省委党校县长任职培训班学习)

2006.10-2008.10  贵州省印江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8.10-2009.05  贵州省铜仁地区接待办公室党组书记

2009.05-2010.05  贵州省铜仁地区接待办公室党组书记,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05-2010.12  贵州省铜仁地区接待办公室党组书记,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党务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0.12-2012.03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03-2012.12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2.12-2013.08  贵州省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08-2014.03  贵州省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4.03-2014.06  贵州省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4.06-2015.04  贵州省铜仁市副市长,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5.04-2018.01  贵州省铜仁市副市长

2018.01-2021.04  贵州省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常务工作)

2021.04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

曾任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波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波(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波在担任靖边县委常委、副县长,靖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中共榆林市委批准,榆林市纪委监委对靖边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亲清不分,以权谋私、以私废公。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并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过民间借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利益;追求低级趣味,沉溺于打麻将;将公权力异化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土地手续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

刘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榆林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榆林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波开除党籍处分;由榆林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