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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内幕讯息:王恒兵借贷纠纷案,执行局百日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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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新闻发布会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2016年11月30日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南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丁建民对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作了情况通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6年9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执行干警采取“黎明行动”、“夜色风暴”、“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掀起一个又一个执行风暴,执结了一批骨头案,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活动中,执结案件1899件,实际执行到位案款6.5亿,司法拘留480人,罚款201.6万元,移送追究拒执罪95人,案件执结率同比提升了22个百分点。破解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会公布了9例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犯罪

---内乡县公安、法院联手,跨省千里抓捕老赖,与检察机关协调,适用“直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

袁付芝等5原告诉被告魏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内法民初字第631号判决,判决被告魏彬赔偿5原告损失26.2万元。被告魏彬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4年3月5日袁付芝等5人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9月1日内乡县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内乡县公安局桃溪派出所刑事立案,网上通缉后由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局在当地抓获,2016年11月16日公安、法院两家派出干警远赴安徽省天长市,将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魏彬带回内乡,予以司法拘留。由于走逮捕程序繁琐且时间较长,经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三家沟通,对魏彬的拒执犯罪走直诉程序,即由内乡县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县检察院,然后内乡县检察院公诉至内乡县法院,再由法院决定逮捕并进入审判程序。由于缩短了公、检、法各个环节的办理周期,提高了打击拒执罪的效率。

案例二 周娱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周娱西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二审主动履行,取得原告谅解,改判拘役五个月。

2012年11月2日,桐柏县法院对原告李发亮(琴)与被告周娱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娱西赔偿原告李发亮各项经济损失112508.97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127508.97元。被告周娱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院于2013年3月26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周娱西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李发亮于2013年5月28日向桐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执行法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周娱西与他人因房地产纠纷,诉讼外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某某共收到赔偿款现金71万元,未存入银行,表明其有履行能力,但其仍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申请人李发亮因伤致残,生活极其困难。桐柏法院执行局在对周娱西采取强制措施时,其拒绝申报财产,拒不缴纳罚款,并在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李发亮经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诉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周娱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桐柏县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于4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娱西予以逮捕。2016年6月15日作为全市第一例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在中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全市13个县市区法院的执行局长受邀参与了案件旁听。法院认为周某在长达三年多时间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李某伤情恶化,右小腿中段截肢,造成自诉人终生残疾和生活困难,酌定从重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自愿履行赔偿款及利息13万元,并与李发亮达成谅解。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案例三 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履行判决案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库某、黄某、南阳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唐法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某、库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从2010年11月29日起按月息12%利率计算付息至该款还清日止。二、被告黄某某被告南阳市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库某、黄某拒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我院说明情况主动履行,三被执行人到来后表示没有履行能力,后我院依法向张某、库某、黄某及南阳市某公司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我院报告财产,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报告。后我院依法查封了张某、库某、黄某三人名下的房产。

查封后,上述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失信被执行人对张某、库某、黄某三人进行网上曝光。

上报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黄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履行。原来黄某外出做生意,需要购买飞机票,结果被告知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购买。由于被限制出行方式,给其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而黄某主动到我院履行。

案例四 唐河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案

申请人左军申请执行王恒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民一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恒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左军500000元并从2011年6月18日起按每月12500元支付利息(已付利息75000元从中扣除)至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王恒兵拒不履行,申请人左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恒兵到院(因王恒兵下落不明,只能电话联系),王恒兵电话委托其律师张峰代收文书,但王恒兵仍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王恒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明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五万余元。据申请人反映,王恒兵在山东省东明县有投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以失信被执行人对王恒兵进行网上曝光。

在2014年11月份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中,本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王恒兵进行网上追逃,并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王恒兵被刑事拘留后,终于认识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严重性,其家属积极筹款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由于积极履行了法定义务。公安机关认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办理了取保侯审措施,现在王恒兵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仍在司法程序中。

案例五 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徐某诉杨某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限被告杨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93705.2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杨某红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徐某申请镇平县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镇平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杨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限期内履行义务。2015年9月28日镇平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某红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杨某红仍不履行法定义务,镇平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对杨某红家进行搜查。经调查,杨某红夫妇二人在刘张营村长期经营馍店生意,杨某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镇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对杨某红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法律威慑下,杨某红的丈夫与徐某于2016年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杨某红一次性偿付徐某155000元,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杨某红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杨某红被取保侯审。申请人徐某向镇平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六 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手段,网络查控显威力

申请执行人李某瑞与被执行人张某斌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镇平法院申请执行后,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依法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对其个人财产通过法院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通过查询系统,法院发现其在工商银行有存款,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对其作出(2016)豫1324执429号执行裁定书,将其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并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于2016年5月28日亲自到法院将现金交到执行法官手中,法院当天兑付执行款,并及时将被执行人张某斌的账号予以解除冻结。

案例七 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威力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为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南民三终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后并依法查封。后经过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躲避不见。后得知被执行人做玉器生意,经常坐飞机往返新疆等地。法院遂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在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因在镇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被限制其购买飞机票,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2016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赵某带现金壹拾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一同到镇平法院达成执行和解,使该案件顺利执结。本院于当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将赵某从失信人名单中屏蔽。

案例八 坚持网络拍卖,突出网络拍卖的魅力

申请执行人李某凡、李某芝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镇平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镇城民初字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镇城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镇平法院申请执行后,在处置诉前保全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HS200-3住友挖掘机过程中,案外人郭某某私自将该挖掘机予以藏匿,镇平法院依法将郭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3月4日,镇平县公安局对郭某某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将该挖掘机追回。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委托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王栓彦所有的住友HS200-3型挖掘机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6300元,该评估报告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下发(2010)镇法执字第00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挖掘机予以拍卖。于2016年5月17日在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买受人张华以169300元竞买成功,在规定时间内将拍卖余款缴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并支付了该挖掘机在停车场的其他费用2000元。本院将该拍卖款兑付二申请执行人。

案例九 申请人郭正、王建等13人申请执行

郭清硕民间借贷案

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分别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赵郭清硕偿还郭正、王建等12案13人共计36万余元。

申请人郭正、王建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找到郭清硕家中,向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询问和调查了解到:郭清硕以开办金玉粮油加工厂为由向13位申请人陆续借款,后因其工厂经营不善及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借款。郭清硕系金玉粮油加工厂法人。

执行局先期通过与13位申请人和郭清硕协调,被执行人郭清硕同意出租或变卖厂房以折抵欠款,但郭清硕迟迟未有行动,执行局于2015年底对其拘留十五日,2016年年后,郭清硕找到承租者,但承诺一年仅只能清偿两万元,与13位申请人无法达成和解,后又不了了之,逃避执行。执行局于2016年5月份将被执行人郭清硕移交社旗县公安局以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后被执行人郭清硕被依法刑拘。

郭清硕被刑拘后,委托其弟郭清武与13位申请人协调达成和解,协商由郭清武出面尽快变卖金玉粮油加工厂,所卖款项清偿申请人,13位申请人同意该协议,并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裁定该12起案件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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