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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头条:情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小情侣在楼梯角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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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郭诗蒙

昔日神仙眷侣如今对簿公堂,恋爱中的借贷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近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恋爱而起的借贷纠纷,可以为年轻情侣厘清恋爱时的借贷关系提供参考。

2020年8月,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经朋友介绍结识,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两人多次产生款项往来记录,原告陆续向被告转款约14.8万元,被告向原告转款共计11.4万元,但双方均未在转款备注中注明款项性质及用途。

2021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徐某认为向陆某的转账是借贷行为,陆某应向其归还借款3万余元,由于多次致电陆某其均置之不理,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辩称,并没有向原告徐某借款,是两人同居期间,被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的共同花销,剩余款项已经退还给原告。

法官经过反复阅读案卷、对双方恋爱期间所有财务往来厘清脉络,对存疑点记录在册,充分做好了庭前准备。后综合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结合两人消费水平及同居事实,法官发现两人恋爱中转账的记录中,不乏9999元、8888元、16888元的转账,恋人之间互相赠与财物、共同消费属正常现象,没有超出合理范畴。

法官与双方多次沟通后,原告徐某仍不同意调解方案,法院遂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仅能证明款项交付而未提交借据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佐证,原告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因此,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双方是否有借据或借贷约定成为是否成立民间借贷的关键。本案中,原告仅能证明曾向被告转账14.8万余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有借款的意图和同意出借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值得提醒的是,如果双方没有借条但对方承认借款事实,同样有可能会得到法院对借贷关系的认定。公民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编:杜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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