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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信息:塘厦民事借贷纠纷处理中心,是这样的法官纪录片免费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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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塘厦某模具塑胶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想不到案件审理期间,法官竟然在被告授权委托书上发现违法的蛛丝马迹,洞察了被告的谎言!


事情,是这样的……

他竟敢冒充签名、伪造授权委托书

2016年11月,香港某银行将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杜某、廖某、姚某告上法庭,称被告的香港公司在2014年4月17日签订为期30个月的《租赁协议》后,自第21个月起拒绝支付租金,并且无意归还设备,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设备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62万余元。

2017年9月15日,被告之一的杜某声称自己得到了其余四名被告的授权委托,并提交了签有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周某、廖某、姚某三人姓名的委托书,代表他们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参加法庭调解。

法官火眼金睛,电话连线委托人求证!

法官审查中发现,授权书上的其他三名被告签名字体十分相似,且除了授权委托书外,没有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杜某与该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法官对杜某进行询问,杜某开始闪烁其词、支支吾吾。承办法官当即通过电话现场联系廖某、姚某本人进行核实,两人都表示从未进行授权,也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过名。

喊冤!但是造假必须被罚

在法官的询问下,杜某承认签名均是工厂工人代签,指模也是其他人加盖的。虽然他和廖某、姚某三人都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但是廖、姚二人退股后公司实际由他负责。在廖某、姚某多次拒绝授权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杜某才出次下策。

“2014年公司亏钱了,这几年一直在偿还债务,因为今年有所好转,所以我联系原告律师,我是想处理掉这个事情。”杜某向法官“喊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行为,法院对杜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随后杜某缴纳了罚款。

普法小课堂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何种人员可以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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