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信用卡七分钟被盗刷五万多,因认为银行方不能保证该信用卡的唯一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周女士一纸诉状将中信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近年来,各类新型盗窃案件屡见不鲜,且由于盗刷手段持续升级,法院在查明事实上,客观上也存在较大困难。从司法平衡保护的原则出发,应合理保护金融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周女士无法证明银行方在涉案交易发生中存在违约及过错行为,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建议刑事途径救济。
6月1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周女士已经上诉至北京市金融法院,二审尚未开庭。
用户信用卡被盗刷5万元 银行:需证明非本人交易
2020年1月23日,周女士和家人在安哥拉首府罗安达的海滩旅游。15点48分,她收到一条28179.30 元的消费短信提醒,7分钟后又收到了一条,两次共计56358.6元。
两次消费,均出自她此前在中信银行办理的一芯片信用卡。但周女士表示,当时自己所在的海滩景区并没有消费商户,两笔消费也均非自己本人操作。她在第一时间确认信用卡未丢失,就在自己的钱包中,并迅速挂失该卡。同时,根据中信银行客服人员的指示,她也通过ATM 机进行操作证明了卡片在自己手中,并认为卡片被盗刷。第二天上午 10 点 30 分左右,她到罗安达市警察局(SIC)报警并立案,收到了案件立案回执。
周女士认为,作为持卡人,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和审慎使用的义务,并且在信用卡出现盗刷的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和配合中信银行方。因此,她认为,自己对此盗刷结果并无过错。
回国后,周女士多次与中信银行方进行沟通,要求解决信用卡被盗刷的问题,提供信用卡消费时的商户信息、密码输入记录等关键信息,但对方一直未能提供。中信银行方免除了周女士的逾期利息,但对此事未出具解决方案。为避免个人征信问题,周女士被迫支付了两笔被盗刷账单金额。
周女士表示,在沟通过程中,被告对于涉案信用卡在使用时是否需要输入密码等关键问题的回答前后不一,且无法提供刷卡消费商户的具体信息。因此,她认为中信银行提供的芯片信用卡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该信用卡的唯一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
2021年1月11日,她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损失56358.6元,并负担诉讼费。
庭审中,中信银行方答辩称,在获悉卡片被“盗刷”时,自己向相关卡组织申请了调单并尝试拒付,但未获得成功。其认为,周女士未将卡片随身携带而是将其放置在车上,导致卡片被使用,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周女士所在的海滩景区并没有消费商户,未能证明卡片交易未非本人交易。因此,其要求在原告是否参与交易还没有结论时,应该驳回起诉,等待相关结论。
法院:可能存在“劫富济贫”之嫌 建议刑事途径救济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信银行方是否需要向周女士赔偿涉案交易的5万余元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则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表示,近年来,各类新型盗窃案件屡见不鲜,且由于盗刷手段持续升级,法院在查明事实上,客观上也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查明事实,并从司法平衡保护的原则出发,合理保护金融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责任承担比例的适当倾斜,推动银行体系提升交易安全系数和风险防控能力,减少盗刷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若确实查明盗刷的交易事实,且无法证明银行在此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过错,对于持卡人的权利保护限度也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避免对银行苛之过重。因为,这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也可能存在“劫富济贫”之嫌。
朝阳法院认为,因周女士在此案中未能就涉案交易系盗刷发生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亦无法证明中信银行方在涉案交易发生中存在违约及过错行为,所以,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建议其通过刑事途径另行救济。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周女士已经上诉至北京市金融法院,二审尚未开庭。
实习生 陈银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