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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纠纷立案后能收回吗,恢复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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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公司起诉T公司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判令T公司返还所借B公司借款120万元、给付B公司受让的屈小东债权100万元并支付利息。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8月31日焦作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B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股东为H公司、2013年12月1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B公司解散并成立清算组。现B公司已经被清算注销。B公司股东H公司、刘*江、王*提供T公司的房产、租金等及财产被其他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焦作中院要求恢复执行。焦作中院书面通知H公司等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提供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被执行人T公司,案件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H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恢复执行通知提出执行异议。焦作中院裁定:驳回H公司、刘*江、王*的异议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执复11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焦作中院(2019)豫08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指令焦作中院对本案进行审查。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重要的结案方式,对终本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规范,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重要环节。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发现的财产依法不能处分,或已经处分完毕但债权尚未完全实现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或者合议庭审查核实,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在实务中,常见的恢复执行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第二种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第三种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恢复执行的方式包括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恢复两种,但实践中大多数情形都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

三、法院决定不予恢复的救济

对于法院的不予执行决定法律上如何救济,相关规定不是很明确。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有的是口头驳回,有的是书面通知驳回,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对于口头通知,无从救济,对于书面驳回通知,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有的法院又以是否恢复执行归执行实施部门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异议申请。

是否恢复执行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重大利益,如果执行部门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审查部门也不予审查,将导致申请执行人救济无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和基本的权利救济法理,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执行审查部门应当对恢复执行的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以体现对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