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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发布:清溪个人借贷纠纷如何处理,宫成巢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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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81执81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宫必开

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半湖行政村祝庄村5号

身份证号:64****2254

立案时间:2020-03-24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宫必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四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70000元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宫必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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