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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借贷纠纷立案后多久能执行,保险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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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维护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通过履行现金“替换”保单价值的方式成功执行到案款5万余元,获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申请执行人阿某与被执行人哈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二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哈某给付欠款。经执行法官张浩查控并冻结二被执行人在某保险公司、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等保险保单共计15万元,后经查询上述保单的现金价值为5万元左右。考虑到直接扣划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执行法官张浩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冻结保单的同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代替履行,若拒绝交付财产替代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保单的财产性权益。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兼被保险人哈某、红某来到法院,提出已缴纳的保费有20余万元,若强制执行会造成较大损失,故其请求暂缓执行保险单,并提出“代替”履行的方案。执行法官张浩、执行员白冰洋将其请求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执行法官张浩的释法明理、普法“善意执行理念”、耐心细致的调解后,申请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哈某、红某履行现金5万元以“替换”执行保单的方案,并借此契机,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后续执行处置达成一致。




下一步,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贯彻执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执行手段,着力提高执行质效,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在执行领域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尽心倾力树立东胜区法院执行品牌。

法官温馨提示

“善意执行”不是“偏袒”被执行人,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