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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看法发布:股权转让与借贷纠纷的区别,矿业公司的矿业权转让与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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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芒 北京著名矿业权纠纷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矿业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为了扩大规模,吸纳资金,出让一部分股权,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主要标的是股权转让及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等内容,转让合同受公司法约束。

矿业公司矿业权转让合同,主要标的是矿业权人的主体的转让及变更,且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伴有行政许可范畴,即矿业权的转让必须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前置程序,否则转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律师提示:

1、当事人投资矿产公司是想在公司经营中获得利润,还是想达到控制矿业权,目标要明确;

2、公司股权的转让大多不受行政行为干预,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矿业公司的矿业权转让受行政行为和地方政策变动影响比较大,矿业权转让合同虽然签订成立,但是政策的变动,使其合同仍然处于是否生效的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预判其风险;

4、当事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假借收购公司股权,实际想获得公司的矿业权,这有一定的风险,因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会以合同的履行程序及实际是否进行矿业权交割等,进行判定是股权转让还是矿业权转让,适用的法律法规亦不相同,裁决结果当然不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0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