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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巫山借贷纠纷律师事务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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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资金缺口也会变得越来越大,这也就使得民间借贷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尤其是出现了很多高额利息、借条格式统一的借款合同,这类合同的出借方通常是一些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但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他们以提供资金赚取高额的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带有营业性。这类人就是“职业放贷人”。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6日,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载明了借款双方基本信息、借款金额60万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月利率3.99%及放款时无偿收取20%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同日,原告邵某与陈某签订《担保约谈承诺书》载明“债务人及担保人基本信息、借款内容等,另郑重承诺:本次借款,担保人承担还款全部责任,如不能按期收回借款人本息,担保人自愿用本人全部财产和单位所在收入偿还借款人的本息。

同日,原告通过其子邵某某的银行账户给被告李某转款55.818万元。

借款后,被告李某于2016年合计还款36.465万元,后于2016年11月2日,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陈某又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再次约定了借款本息及偿还办法、借款利率、债务担保等内容。

另查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以个人名义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件,原告与他人共同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邵某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李某因此所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其实际占用原告的借款,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李某已经偿还的借款,在抵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后,超出部分直接抵充借款本金。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亦应无效,且保证人陈某没有过错,其对借款的返还不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职业放贷人这种经常性、反复性、具有经营性且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赚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系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的出台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环境,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这既是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也是对借款人的义务进行约束,从而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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