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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公司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公司于2021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投资损失、搬迁费、经营损失共计一千余万元。

法院就案涉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等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庭审。

该案于2021年2月立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又因现场勘验及新冠疫情防控等原因,原、被告双方最终于2022年6月收到判决。

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事由,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因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拆除地上建筑,不属于被告违约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