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往往采取追加被告的诉讼手段,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对于被告追加被告的情形,实际中法官掌握尺度不一,有的准许,有的不予许,造成了混乱,笔者结合诉讼规律,予以理清,见教与同仁准。
一、被告追加被告应当以禁止为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为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律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在起诉时,第一,原告选择以谁为被告及被告的数量;第二,原告决定自己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原告选择依照何种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第四,原告选择向那一级那个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的对象
1.处分因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受害者有权就全部或部分损害请求赔偿;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或要求侵权者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来诉讼请求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权利义务问题自行和解。
2.处分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有着重大影响。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纠纷发生后,是否诉讼,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起诉问题上,目前仍然采用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可能开始,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即放弃请求司法保护权,使法院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被告也可以反诉,借以对抗或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谋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或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4)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或不提出再审申请。
(5)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但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继续存在。
被告因为原告起诉而存在,人民法院审判权受起诉权制约,在时间上,起诉权是审判权发生的依据,无诉即无审;在拘束力范围上,审判权限于原告起诉的范围,不得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在当事人处分原则下,不能强制原告起诉特定被告,即使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原告如果不向被追加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没有裁判的依据。因此,被告追加被告应当被禁止,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准许。
二、例外情形
1、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追加被告申请,送达原告,征求原告意见,如果原告愿意追加该被告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以原告的诉讼主张处理。
2、被告追加被告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告提出追加被告,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