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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看法介绍:借贷纠纷法院支持笔迹鉴定,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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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欣 通讯员 徐伟峰 刘霞

“谢谢检察官!改判之后,我总算是没背上这个“被借贷”的黑锅。”近日,山东省郓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再审案件获改判后,当事人王长海(系化名)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不是我签的字,咋就让我还钱”

事情源头要追溯到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26日王长海向郓城县某银行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涛、王广利、刘文广(以上三人系化名)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二年。

收到判决书后,张涛、王广利反映从未为这笔借款担保(刘文广下落不明),从未借过这笔贷款的王长海更是陷入了深深的绝望。“我前几年得过偏瘫,家庭本来就很困难,这又飞来一笔‘债务’,可让我怎么活。”接到判决书后,王长海为这案子到处奔波。2021年8月,伤心的王长海走进了郓城县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你们说说哪有这个道理?不是我签的字,咋就让我还钱?”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王长海向接访检察官述说自己的冤屈。接访检察官一边安抚王长海的情绪,一边翻阅他提交的材料。看着民事判决书,检察官沉思良久:借款文书上的字到底是不是王长海写的呢?如果是,他为何反应这么强烈?如果不是,那借款文书上的签名怎样解释呢?

笔迹鉴定解除莫名债务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能否抗诉的关键,是那两份借款文书中签名的真伪。为此,承办检察官将两份借款文书的原件和三人的样本笔迹,委托菏泽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根据菏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一体化”工作机制,组织全市文检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可以认定两份借款文书上的签名“王长海”非王长海本人书写。但是,两份检材上的担保人签名“张涛”“王广利”,无法判断。

为了探求事情真相,该院办案人员联合技术人员深入王长海等人家中进一步了解案情。

经调查,王长海曾于2011年4月4日,在该行贷款20万元,由张涛、王广利、刘文广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12年还清。王长海等三人同时提供了2011年4月4日贷款的“贷款协议”和“保证合同”各一份。技术人员补充提取张涛、王广利的部分案前样本后,再次将检材上的签名“张涛”“王广利”和“保证合同”上的签名笔迹分别进行比对,发现二者笔迹几乎重合。

鉴定中心根据检验结果,认定两份检材上的签名笔迹“张涛”“王广利”系套摹笔迹,非张涛、王广利本人书写。

该院根据笔迹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依法予以再审改判。至此,困扰王长海的“被借贷”难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前期,当事人的证据不足,启动再审程序确实存在许多困难,但笔迹鉴定为当事人的困境打开了突破口。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要求,优化纵向、横向协作,积极推进检察“业务+技术”一体化发展,打造智慧检务,持续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该院检察长刘化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