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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民事借贷纠纷诉讼费减半,关于减免缓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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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某等5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中原告因伤致残,同时也是最低社会保障对象,其妻子也因需要照顾原告没有工作,孩子仍在读书,家境十分困难。陇南中院立案庭了解到该情况后,为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引导原告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办理了减免缓诉讼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原告依法免交诉讼费用5870元。

民生无小事。今年以来陇南中院立案庭为践行司法为民,切实落实诉讼费减免缓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减免缓诉讼费106855元,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诉讼负担,充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免交诉讼费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