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下午,南宁陈先生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看望刚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取保出来的妻子何某。37岁的何某为追讨280万元的茶叶款,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江西省吉安市的商人刘女士,然而,就在案件开庭前半个月,何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吉安警方带走并刑拘。
转让收藏的老茶后,为追讨280万元茶叶款起诉
陈先生来自宾阳县,在南宁经营玉石生意多年;妻子何某从事文旅工作。夫妻俩从2000年开始收藏茶叶,包括一些稀有茶叶。2017年,何某与江西省吉安市的商人刘女士相识。从2019年开始,刘女士多次到何某家中品茶,并提出购买一些名贵的茶叶送给重要客户。此后的两年多里,何某多次按刘女士的需求,把家里收藏的茶叶卖给刘女士,家里没有的品种,她就从南宁的茶叶收藏圈子里找,再转让给刘女士。刘女士收到茶叶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交易总额达五六百万元。
2020年9月,刘女士通过微信又一次向何某提出购买茶叶。受访者供图
据陈先生说,从始至终,妻子只把茶叶卖给刘女士,而没有卖给其他人。
2021年3月,刘女士和何某经结算,确定刘女士尚欠何某茶叶款280万元。同年5月,刘女士提出,她从何某处购买的茶叶送人后被退回,理由是“假茶”,要求退货退款。何某则认为,交易时间过了那么久,由于茶叶几经易手,已经无法确定茶叶是否被换过,不同意退货。
何某向刘女士追要茶叶款的起诉书。 受访者供图
2021年7月,何某向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刘女士追讨280余万元茶叶款。此案原定2022年2月17日开庭,2月中旬,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同意将开庭日期改至3月2日。然而,距离开庭不到半个月时,何某被警方带走。
追讨茶叶款的案件开庭前,她被江西吉安市警方带走
陈先生说,他事后从家里的监控视频看到,2022年2月18日下午,独自在家的妻子何某打开门后,被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的便衣民警带走。以何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刘女士向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了案,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此案移交警方,因此民警将何某传唤到吉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时,他们查封并带走了何某家中的“大益”“中茶”品牌茶叶。
2月19日,何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因何某身体状况素来不佳,陈先生担心妻子,于2月21日赶往吉安市,向警方提出为妻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拘留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次日,陈先生与刘女士见面,协商签署刑事谅解书。据陈先生称,刘女士提出1200万元的赔偿要求,理由是她给重要客户送了从何某处购买的茶叶后,被发现是假茶叶而退回,这严重影响了企业及个人的声誉,损失巨大。陈先生认为刘女士开价过高,双方不欢而散。
2月28日,何某委托律师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法院准许。
3月28日,经吉安市检察院批准,吉安市公安局对何某执行逮捕。
2022年4月初,何某在吉安市看守所出现消化道大出血现象。4月5日,吉安市公安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称因“犯罪嫌疑人犯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释放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4月5日,拿到《释放证明书》后,陈先生连夜将何某带回南宁,于次日晚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
陈先生说,因身心煎熬,妻子在被羁押的40多天里瘦了10公斤,目前体重仅有43公斤。妻子转让给刘女士的茶叶,有的是自家藏品,有的是从其他茶友处找来的,都是收藏多年的老茶。这些年代久远的茶叶不像新茶那样有整套的防伪技术保护,但也是真品。而且,他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受害人,应当是商标持有者,而不是刘女士。在犯罪基本事实未能查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吉安市公安机关不应就对妻子进行刑事拘留。
陈先生说,妻子委托律师向江西省公安厅纪委控告吉安警方涉嫌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江西省公安厅纪委电话回复律师称,吉安警方系依法办案。
记者从“爱企查”查询到,刘女士担任江西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4月9日,记者多次拨打刘女士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4月9日上午,记者拨通了何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吉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的手机,希望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对方表示,办案单位不接受采访,“请与市局宣传部门联系”。
民间私自交易藏品有风险
据悉,我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见国表示,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只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才构成犯罪,对于“明知”,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方式可以识别行为人是否“明知”,而不仅仅听嫌疑人自己说是否“明知”。另外,如果明知是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品牌老茶,明知是假冒的,而购买并转卖牟利,有可能构成犯罪。民间私自交易藏品如茶叶、古董等,由于普通人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也是有风险的,交易应谨慎。
李见国认为,由于此案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刑”“民”交叉案件只能有一个性质和处理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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