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欠钱不还,其名下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这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但是也有例外,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金钱债权执行中,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怎么判断呢?让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杨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槐荫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槐荫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查封了张某名下的房屋,并依法裁定拍卖该房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屋是否一定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何种情况下该房屋可以被拍卖。
法官提醒,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首先应当结合房屋的基本状况、使用情况、被执行人的能力、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等方面,确定该住房是否是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其次即便唯一住房被认定为“生活所必需住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类房屋也能够被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余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抚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夫妻之间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余房屋的。这种情况必须是对方赢了官司,如果作为负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负债人现在剩下的唯一房产。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符合相关法定条件,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完全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唯一住房并不是被执行人不想还钱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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