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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观点大全:借贷纠纷被告上诉要交钱吗,原告律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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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黄某代理被告与张某东、孙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二审结束。

同日,被告向指派律师黄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一份。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经支付了代理费10000元。2021年10月25日,律师黄某参加了上诉人石某录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x20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

原告指派的律师黄某将上诉案件进行了拆分,因原告的工作失误,造成第二个案子过了上诉期的抗辩意见,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本院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x20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x20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

【原告观点】

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0000元,同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2021年11月30日,代理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下发,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剩余代理费10000元。

【原告证据】

1.《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一份,拟证实2021年8月20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时向被告告知了诉讼风险和须知的事实。被告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笔录中询问人和记录人没有签字,由于原告的责任导致第二个案件过了上诉期,原告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退回已经收取被告的10000元代理费。

2.x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21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指派律师黄某代理被告与张某东、孙某霞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案件,并全程参与庭审,终审判决于2021年11月15日下发的事实。

【被告观点】

被告与张某东、孙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下发后,被告不服本判决决定上诉,经他人介绍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0000元。因原告委派的律师黄某认为案子上诉没有胜诉的把握,可以先上诉其中的一件,所以就交纳了代理费10000元。

另外一个案子就没有交费。因律师黄某的工作失误,造成第二个案子过了上诉期。因原告对委托代理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毕,所以不应当向原告给付剩余的10000元代理费,原告应当向被告退回已经交纳的10000元代理费。

【被告证据】

x20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标明提起上诉案件的具体案号。

【庭审意见】

原、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甲方(石某录)的委托,指派黄某律师为甲方与被上诉人张某东、孙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中再次约定:“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律师黄某)在我(石某录)与张某东、孙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接受被告委托的上诉案件为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两件。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需要办理独立的委托代理手续。原告出示的x212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指派的律师黄某参加了x20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

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指派律师黄某的工作失误,造成第二个案子过了上诉期,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代理被告上诉第二个案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指派律师黄某参加了x2063号一案的上诉审程序,履行了约定案件的代理义务,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0000元,合同期限至上诉案件审理结束后。

原告依据代理合同履行了约定案件的代理义务,被告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给付剩余代理费用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代理的上诉审案件,已经于2021年11月15日审理结束,因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对违约金未作约定,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录向原告x律师事务所给付代理费10000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