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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秘闻报道:黄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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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1149号

黎镜林、黄润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保全告知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告黎镜林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编号00013)自2017年9月11日起解除;

二、被告黎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89425.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为24905.49元,罚息为591.56元;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589425.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复利以24905.4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罚息不计复利);

三、被告黎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支付律师费26800元;

四、对上述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被告黎镜林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路23号2幢703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黄润甜对被告黎镜林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8元,由被告黎镜林、黄润甜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3634元,由被告黎镜林、黄润甜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