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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爆料知识:上诉答辩状范文借贷纠纷,给单位提供劳务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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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卡阳市快乐幼儿园,住所:卡阳市卡一大道与了此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Y5,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李点诉被告卡阳市快乐幼儿园提供劳务受害责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检查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67841 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18 年 8 月 26 日应聘到被告处干烹饪工作,2021 年签订劳务合同,一直干到 2021 年11 月 30 日 17 时左右,在清理油烟机时不慎掉在下边热水锅内,使右足、右腿烧伤。受伤后即被被告代理园长送往华州瑞祥医院,因无法治疗,急转至卡阳市人民医院治疗 15 天,2021 年112 月 15 日又转至华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29 天,诊断为足部二度烧伤,小腿二度烧伤等。

先后住院的医疗费均有被告支付,住院中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 500 元。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原告不能自理下被被告胁迫出院,当时原告病情仍然疼痛难忍,一直到 2022 年 3 月 28 日,被告对原告采取引诱、期骗等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愿下,签订赔付 1.2 万元协议。后原告依据受伤部位及伤情现状和后期治疗医师诊断,判断今后病情会复发感染,留后遗症,急需再次手术等,现原告精神崩溃,造成心理极大创伤,后又多次上门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法人电话不接,并又聘请代理园长代替园内工作。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年龄及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法院。

现就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李点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涉事故的发生并非因答辩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完全系李点本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李点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在第一时间便联系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但李点认为受伤不严重要求在幼儿园等其女儿回家,却不愿意去医院,在答辩人再三强烈要求下,答辩人处工作人员和李点一同乘车欲去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但李点在路上却要求改去点虹医院,认为点虹医院有她的熟人,治疗方便,后在点虹医院被耽误了一个小时,在点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后无法治疗,建议其去华州医院或者换院,经其女儿询问联系了亲属同意后,遂转去了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即: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答辩人并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相反因李点的原因导致了一定时间的延误。

三、双方已于2022年3月28日自愿就案涉事故的处理达成并签订《赔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已完全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就此次事故做一次性了结,今后乙方不得以此事故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诚信原则,李点无权向答辩人再主张赔偿权利;

四、李点已就案涉事故从医保统筹基金处获得了20171.57元报销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能从医保基金处获得报销,据此便能直接证明起诉的相应费用已与答辩人无关;

五、答辩人已基于人道主义及双方关系并考虑到李点日常工作表现,已向李点支付了43250元,该部分费用请法庭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六、李点因右腿、右脚被烫伤致中度受伤,先后经卡阳市人民医院、华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地悉心治疗,尤其是进行了烧伤创面扩创植皮术,手术很成功,术后烧伤创面已完全封闭,且出院医嘱并未要求额外护理和额外营养,只叮嘱加强换药等,足以说明经治疗后的烧伤部位已恢复良好,无需再行伤残等级及对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且也无需对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因李点已达退休年龄,且答辩人已额外支付过相应费用,也便不存在误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规定,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及其他规定,应驳回李点的鉴定申请。

综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李点因自身原因而受伤,经医疗机构精心治疗恢复良好,并已获得了医保报销费用且与答辩人就案涉事故签订协议,答辩人已如约履行了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及诚信原则,结合李点伤情的良好治疗效果,故请驳回鉴定申请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