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关于缺席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起因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以经营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一周之内还清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0万元。几天后,被告又以个人消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承诺与50万借款一并归还,原告遂用名下银行卡替被告刷卡支付2.6万元。时过一周,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52.6万元,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其催款,但被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原告决定将被告诉至法院。
委托代理
原告找到本所,希望委托律师代理,通过倾听原告的陈述和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对案件做了预判,并告知了诉讼风险,由于证据并不是非常充分扎实,因此我们告知原告,如果被告能到庭参加庭审,那么胜诉率会大大提高,否则需要承担不利诉讼风险。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经过考虑,原告决定委托律所另一位律师和我代理诉讼。
法院受理
我们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立案后,先通知被告进行调解,由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方某省,在被告拒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转入审判程序。主审法官向被告邮寄开庭传票和举证、答辩通知,根据回执显示,被告签收了送达手续。
缺席审理
2017年6月29日上午按时开庭,被告未到,在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原告给被告再次打电话通知开庭,被告仍拒绝到庭,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原告提供证据有:1.50万元的转账明细(证明被告接收到款项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认欠款52.6万元,但没钱可还);3.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欠款52.6万元,但没钱可还)。
经法庭调查,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转账性质;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虽然聊天内容可以证明聊天双方之间存在52.6万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微信聊天中的对方就是本案被告;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虽然可以证明通话对方欠款52.6万元的事实,但也无法证明通话对方就是本案被告。
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并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需要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临近庭审结束,确定的方案是,尽量争取被告到庭参加审理或进行调解,如果被告坚持不到庭的,可以确定时间,由主审法官到被告所在地审理或者调解。庭后,原告通过与被告沟通,被告同意在七月初到庭参加调解,分期还款。
庭审分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引起诉讼,就借贷事实部分,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方面:1.原、被告双方有借贷的合意;(确定民事行为的性质)2.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确认合同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第二个方面,但对于第一个方面却无确凿证据,且被告未出庭。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在此种案件中,应当加大证据的审查力度,确认借贷发生的真实性,在真假存疑的情况下,法院会保持审慎的态度审理案件。
庭后感悟
这起案件并没有完结,仍需再次开庭或者调解。笔者通过分析本次庭审和本所的其他案例可得,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只要被告缺席审理,原告就一定胜诉,被告就一定败诉。缺席审理,只是表明被告放弃了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并不当然对自己就不利。对于原告提供有充足的且排他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所有事实的,被告不出庭的,当然不影响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完全消除法官的怀疑,且被告不出庭的,当然也就无法查清事实,因此也就不一定绝对胜诉。
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任何一模一样的案件,对待不同案件应当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根据诉讼中各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采用最适宜的诉讼策略,以追求最好的结果。同时,老百姓在进行民间借贷等民事活动中,应当尽量完善手续,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