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简单科普一下借贷纠纷原告实际借款人吗,介绍人贷款犯法吗

阅读:

扬子晚报网7月15日讯 (通讯员 常志飞 封瑾 记者 王国柱)在民间融资市场中,介绍人凭借着自身的人脉资源、借贷双方的信任、协助催收等优势,把借贷双方联系在了一起。“介绍人”泰兴蒋某将张某的10万元现金借给王某,借条上蒋某在王某名字后面还签了自己的名字,后王某失联。张某将蒋某告上法院讨要借款。是介绍人?还是借款人?蒋某该不该还款?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是多年的好友。张某手里有些闲散资金,觉得存在银行里“吃利息”没什么意思,就与被告商议:“兄弟,你的人脉广、朋友多,我身边现在正好有10万元,你身边如果有谁要用钱,就介绍给我,利息比银行多点就行。”

2013年,原告接到了被告的电话:“张哥,我有个朋友王某现在做生意需要钱周转,你不是说身边有10万元,不如我把他介绍到你这里借款,多给点利息给你。”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张某也没有多问,随即将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交给被告,让被告自己去取钱交给王某。

被告取款后,将存单及身份证交还给原告,并且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在借款人一栏,除了王某的名字,蒋某还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实际借款人王某与原、被告均失去联系,原告只得凭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始借条其实是借款人王某出具的,自己只是作为中间人在借条上签字而已。一边是消失无踪的借款人,一边是快十年没要到钱的原告,介绍人蒋某夹在中间陷入了困境——背锅?心有不甘,毕竟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不背锅?法理不容,毕竟借条上借款人处白纸黑字写着自己的名字,无法逃脱责任。

最终,结果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接受了调解方案,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5万元。

法官提醒: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法官同时提醒大家,在审判实务中还发现,当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介绍人”被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厘清“介绍人”身份性质,依法认定借款主体,是此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借贷双方一定要认清“介绍人”身份,避免其在借贷中把控交易双方、监管资金流向、赚取高利等行为。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