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结果犯罪,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取决于诈骗分子是否已经成功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的三种数额包括受骗损失数额、实际骗取数额和行骗数额,这些数额通常并不相同,而在实践中也存在对哪一种数额作为判决和量刑标准的认识不一致。
(一)被骗损失数额指的是受害人因诈骗分子的行为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其中,间接损失指由于其他活动的影响,而可能增长但尚未实现的潜在价值,难以精确计算,因此在判定时不应认定,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直接损失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予全部认定。
(二)实际骗取的金额是指诈骗犯罪者实际获得的财产数量。通常情况下,实际骗取的金额与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量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被害人交出的财产在到达诈骗犯罪者手中之前会遭受损失,从而导致诈骗犯罪者实际获得的财产数量小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量。因此,如果以实际骗取的金额作为定罪金额,则没有人为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将轻易放纵诈骗犯罪者,使他们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行骗数额是指骗子预计要骗取的总金额,通常表现为合同的标的金额。实际上,合同标的金额并不一定都是骗子实际想要骗取的数额。有些骗子只是想骗取合同的预付款或定金。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行骗数额为依据定罪,可能会出现责罚过重、轻罪重罚的不良后果,导致罪行与刑罚不相称。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针对具体案件,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方式、过程、履行合同的准备、保障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切地理解其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