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中旬,河南焦作第十七中学教师姚燕燕反映,在其任教学校组织的教师职称评选过程中,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之后当地教育局进行调查,通报表示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2021年1月,姚燕燕以以行政不作为将山阳区教育局起诉至当地法院。
31日,姚燕燕起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作为一案,于上午九点在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姚燕燕出庭。
在庭审过程中,姚燕燕的结案陈词如下: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20年12月10日我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向教育局递交了教师申诉书;2020年1月11日我依据《教师法》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20年1月18日法院立案;2020年1月21日,教育局发通报称,关于姚老师起诉我局反映第17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我局尊重姚老师通过法律途径反映个人诉求,同时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份尊重现在导致的结果却是学校对我的处理处分:免去了我的班主任工作,停了我的语文教学,责令我删除抖音视频中的不实言论,并且写出深刻的检查。等待教育局及区里更严厉的处分。他们对我的这些处理处分都
法院立案后,教育局和今日山阳区的官方抖音号从2021年1月28日至1月31日连发六个视频,以及3月29日临开庭前发的对我的处理处分的视频,对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在诉讼期间,任何发声目的都是对诉讼的干扰,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知道这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官方不仅发声了,而且里面多处不实。作为一个守法公民,为了不影响司法判断,这些不实之处庭审结束后我也会通过抖音平台对外公布, 并且以后关于这件事情进展的每一个细节我都会如实对外公布,来让大家评判到底谁在撒谎!违规违纪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教育局不作为。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局对我所递交的关于第17中学高级职称教师评定存在不公平现象一事的教师申诉书在三十日内未做任何处理。
教育局在1月28日的情况通报中称:区教育局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学校向姚老师本人作出书面未回复说明。这个行为恰恰证明了教育局也承认没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书面回复,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再者这个行为的传递者竟然是我所反映的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学校领导,我反映的是学校领导在评职称问题上的不公平,教育局却能够通过他们来给我下发文件,这个途径不合规。
3.教育局乱作为。
这个内容仅举一例:
官宣通报前,对于公示这个问题,调查组11月4日的初步反馈是:10月16日下午贴了正式的公示,下面还有举报电话和公示日期,并且公示时间是5天。11月14日调查组的最终反馈变成了:10月16日下午,学校贴的是积分表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10月19号发现表格不规范后,又重新补贴,并且补上监督电话公示日期。并且有10名教师于10月20日,22日,23日还在学校的公示栏里看到过。11月25日的官宣结果却又变成了没有公示举报电话,也未将前六名人员名单单列公示。我就是想问一下:对待公示问题前后不一的反馈,到底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导致这种结果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学校提供虚假材料,调查组采纳;二是调查组没有认真进行调查就随便得出结论。
针对学校评审高级职称教师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对教育局官宣结果的不认可才向教育局提出了教师申诉,教育局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我回复,引起了本案的行政诉讼,我的目的是只是要求公平对待,结果却因为我提起了行政诉讼,导致我被处理被处分,所以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很大的勇气,我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因此我希望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屏障,给我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综上,我认为我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新时报记者:梅寒
编辑:韩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