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4月23日讯(记者 王艺霏 通讯员 黄理荣)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以双方之间并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了解,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王某认识,被告王某原系某理财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可以在公司理财投资,于是李某将涉案款项20万元交付给了王某。处于风险考虑,李某交付款项时,要求王某向其出具了借条。现李某以持有借条为由要求被告还款并诉至法院。但是收到借条之后,原告又接收了被告交给其的出借协议,原告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的当事人为原告李某与某理财公司。不久,某理财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关闭,几乎所有人的理财款都打了水漂。当得知某理财公司涉嫌犯罪时,原告并以上述出借协议向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是明知的,且在之前原告在某理财公司还有两笔投资理财业务,经手人亦为被告。原告最终接收并签署了出借协议,其对于款项系投资款是明知的,原被告间并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同一笔款项不可能既与某理财公司成立出借协议的合同关系,又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充分考察理财公司的资质与实力,时刻树立风险意识、警惕意识、及时止损意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注意厘清投资理财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界限,明确权利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心存侥幸、盲目信任、轻易投资,最终造成理财公司人去楼空、自己钱财散尽、损失也亦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