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管辖权争议很多。有的认为应当由被告地法院管辖,不能向原告地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出借人,为减轻交通成本,防止地方保护,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做法逐渐多起来,并被法院认可。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容易,司法实务中争议也不大,由此引起的管辖权异议之诉,多是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引起的争议。
(一)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这里的住所地,就公民而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
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民法典、合同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看,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确定呢?
二、司法实务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出借人给付借款人货币时,借款人为货币接受一方;在借款人偿还出借人货币时,出借人为货币接受一方。民间借贷一般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货币,因此,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就对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管辖权。这在司法实务中已被法院认可。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两起裁判为例:
一是石家庄中院(2021)冀01民终310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履行偿还欠款的法律义务,争议标的为货币且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是保定中院(2015)保立民终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石某某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石某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原告地法院管辖,已被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