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
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充分发挥庭审的各项作用
离不开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质参与
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
应当参与庭审的人员
可能无法按时到场
那么,不同身份的人
不到庭参加诉讼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出庭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有的被告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案件就无法继续审理,这是极端错误的想法。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将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除经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证人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问话。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实,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都由败诉方承担,所以不必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收入。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作为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一种法定证据,鉴定意见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由于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实践中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时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需要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诉讼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就会丧失证据作用,并且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鉴定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在此特别提醒,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